
做刑辩这些年,拆迁补偿类的诈骗案碰过不少,最常碰到的误区就是:只要手续有瑕疵、倒签了协议,就一律按诈骗算。很多企业主出事,都不是存心骗钱,而是栽在了 “补个手续而已,不算大事” 的侥幸上。拆迁领域历史遗留问题多、政策性强,手续瑕疵和刑事犯罪之间的那条线,很多人其实拎不清。
今天张智勇律师拆解的这起成都中院的二审无罪案,就特别有代表性:企业主拆迁时补签了土地使用协议,还把时间倒签了四年,最终拿到 283 万余元补偿款。一审法院直接以诈骗罪判了十年,罚金五万;上诉后二审法院全盘改判,认定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无罪。
本案一审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17)川 0191 刑初 814 号;二审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18)川 01 刑终 985 号。一份判决,直接划清了 “拆迁手续瑕疵” 和 “诈骗刑事犯罪” 的核心界限。
一审为何定罪?四处 “疑点” 看似坐实诈骗
先还原完整案情,站在原审定罪的视角看,这案子的 “诈骗嫌疑” 确实非常明显。
当事人何某原本在当地经营一家企业,赶上园区规划调整,企业面临拆迁。村委会为了留住纳税企业,同意他在工业园范围内另行选址重建厂房。2006 年夏天,新厂房建成投入使用,一直由何某实际经营。
到了 2009 年,园区启动整体拆迁补偿,何某没有用原有企业的名义对接,而是以新成立的公司名义,和村委会补签了一份土地使用协议,还特意把协议签署时间倒签回了 2005 年 10 月 30 日。最终,何某凭借这份协议,拿到了 283 万余元的拆迁补偿款。
一审法院和公诉机关认定诈骗的核心逻辑,集中在四点:
第一,协议是事后补签的,还刻意倒签了时间,明显是为了虚构用地合法性、骗取更高补偿;
第二,签约主体从原有企业换成了新公司,刻意隐瞒了原企业已经享受过拆迁安置的事实,属于隐瞒真相;
第三,283 万补偿款已经实际到账,何某客观上获取了不正当利益;
第四,也是最关键的定罪数额依据: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认为,如果按常规协商方式补偿,本该只补 225 万元,何某通过倒签协议的方式多拿了 58 万元的差额,这笔多出来的钱,就是诈骗所得。
四层逻辑叠加,再加上 “倒签协议” 这种天然带有不诚信属性的行为,一审法院最终认定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拆迁补偿款,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在很多人看来,这个判决似乎没毛病:协议倒签、主体更换、多拿补偿,不是诈骗是什么?但二审法院没有被表面的手续瑕疵带偏,而是从头梳理基础事实,一层层拆解了定罪逻辑的漏洞。
二审改判无罪的五层核心逻辑,每一层都踩在关键上
成都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何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无罪。核心理由拆解开来,每一点都精准击中了拆迁类诈骗案件的认定难点。
第一,基础事实存疑:涉案土地是否已完成征收,不能想当然推定
诈骗罪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骗取了本不该属于自己的利益。而本案首先要厘清的前提是:涉案土地在拆迁时,到底是不是已经完成征收的国有土地?
法院明确指出,集体土地要征收为国有土地,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批复,履行公告、登记、补偿安置等一整套法定程序,才会发生土地性质变更的法律效力。哪怕园区里有部分企业先行搬迁,也不能直接等同于涉案土地已经完成征收、正式转为国有土地。
更关键的是,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何某在补签协议、办理补偿时,明知涉案土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连最基础的土地性质、征收状态都没查清,就直接认定行为人骗取国家补偿,根基本身就站不住脚。
第二,补签协议不是为了骗补偿,是为了完善用地手续
很多人一看到 “倒签协议”,就默认是为了骗钱。但法院审理后查明,补签协议有真实的背景原因,并非凭空虚构权利。
何某的厂房是实实在在建在涉案土地上的,不是虚构出来的;当初建厂也是经过村委会同意的,属于招商引资、留企发展的历史安排。后来因为何某的企业没完成约定的税收任务,村委会决定向其收取土地使用费,双方才补签了这份土地使用协议,目的是明确用地权利、补交土地费用,完善历史遗留的手续问题。
换句话说,补签协议对应的是真实存在的土地使用关系,不是无中生有编造一份假协议去套取补偿。行为目的是完善手续,而非虚构权利骗取补偿,这和典型的 “伪造协议骗拆迁” 有着本质区别。
第三,补偿针对的是地上附着物,主体变更只是手续瑕疵
一审定罪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何某更换新公司签约,隐瞒了原企业已拆迁安置的事实。但二审法院直接点明了拆迁补偿的核心法律属性:根据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规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本来就归其所有权人所有。拆迁补偿认的是房子,不是签约的公司名。
涉案厂房自始至终都是何某出资建设、实际所有,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何某用自己实际控制的新公司签订补偿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只是签约主体上的不规范,属于行政手续瑕疵。只要厂房本身属于补偿范围,实际所有权人就有权获取补偿,不能仅仅因为主体更换,就直接认定是诈骗。
说白了,补偿的是地上的厂房,不是某个特定的企业主体。房子是真的,权利人是真的,换个主体办手续,不改变 “有权拿补偿” 的核心事实。
第四,58 万 “诈骗差额” 是假设出来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审认定何某多拿了 58 万补偿,依据是国土部门曾有过一个 225 万元的协商补偿方案,用最终到账的 283 万减去这个数,得出了诈骗数额。
但法院明确否定了这种计算方式:所谓 225 万元的协商价,只是国土部门单方的初步意向,既没有和何某沟通过,也没有达成任何一致意见,根本不是既定的补偿标准,更不是法定的补偿金额。
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必须是确定、真实的非法所得,不能拿一个假设性的、单方的意向金额,去倒推行为人 “多拿了多少钱”。用从未成立的协商价计算诈骗差额,本质上是用假设的事实给当事人定罪,完全不符合刑事证据的认定标准。
第五,综合全案来看,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的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从一开始就想空手套白狼,骗取不属于自己的钱财。
但纵观全案:厂房真实存在,用地权利有历史渊源和村委会同意的基础,补签协议是为了完善手续、补交费用,补偿对应的是真实的地上附着物价值。何某确实存在倒签协议、更换主体等不规范操作,但这些都属于手续层面的民事、行政瑕疵,不能直接等同于刑法上的诈骗故意。
不能只要拆迁手续有瑕疵,就直接推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典型的客观归罪,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
必须厘清的边界:不是所有倒签都不算诈骗
看到这里肯定有人会问:那以后拆迁都可以随便倒签协议了?这是对判决最常见的误读,张智勇律师必须把边界讲透,免得有人看了文章反而踩坑。
首先得说清楚,倒签协议、随意变更签约主体,绝对不是合法合规的操作。这种行为本身就属于民事和行政层面的不规范,严重的可能导致协议相关条款无效,甚至面临行政部门的纠正处理,只是在本案里,它还没达到刑事诈骗的严重程度。
本案改判无罪,核心前提是:基础权利是真实的,厂房是真实存在的,何某本身就具备获取拆迁补偿的实体权利。不规范的只是办理手续的方式,没有从根本上虚构补偿资格。
反过来讲,如果是无中生有 —— 比如在空地上虚构厂房、伪造不存在的土地使用权、编造虚假的经营主体,靠全套假材料套取拆迁补偿,那毫无疑问构成诈骗罪,该怎么追责就怎么追责。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行为人明明知道涉案土地已经走完了全部征收程序、自己早就没有合法用地权利了,还故意倒签协议、虚构长期土地使用权,去骗更高额的补偿,那性质也完全不一样,依然有可能被认定为诈骗。
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从来不是手续有没有瑕疵,而是:行为人有没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补偿对象?有没有从根本上骗取本不属于自己的补偿利益?基础权利真实的,顶多是手续违规;基础事实虚构的,才可能是刑事诈骗。
这些年见过太多类似的案子:企业用地有历史遗留问题,拆迁时为了省事补个协议、倒个时间,回头就被指控诈骗。很多当事人想不通:房子是我建的,地是村里同意用的,怎么补个手续就成犯罪了?
这份判决给出了非常清晰的司法导向: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不能把拆迁过程中的手续不规范、历史遗留问题、行政瑕疵,都简单粗暴地按刑事诈骗处理。拆迁补偿纠纷纷繁复杂,既要打击虚构事实、套取补偿的真诈骗,也要守住边界,不能用刑事手段去解决本该由民事、行政途径解决的手续问题。
对企业主来说,这份判决也是个提醒:拆迁无小事,哪怕有历史原因、哪怕村里同意,该完善的手续也要尽早规范,倒签、换主体这类操作看似省事,实则隐患极大;而一旦面临刑事指控,也不必慌乱,抓住 “基础事实是否真实、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两个核心,才能准确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
附:二审刑事判决书(节选)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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