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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飞丢换新”被控诈骗,张家豪律师谈无罪辩护要点

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买一台大疆无人机,转手卖到二手平台;等买家签收后,再向官方报“飞丢”,花置换费换一台新机继续卖。

但我认为,这类案件需要先问三个法律问题:罪名到底是普通诈骗,还是合同诈骗?指控金额有没有证据闭环?是不是每一架无人机都能排除真实飞丢或者金额水分?

一、案情简介

某品牌无人机推出“随心换”售后服务,购买套餐后,遇到飞丢失联、意外进水、撞击跌落等情况,可以支付一定置换费用,申请换取新机。

当事人看到所谓“商机”后,大量购入带有飞丢保障的二手无人机,再以无人机飞丢为由向公司申请赔付换新,公诉机关指控诈骗数额达100余万元。

二、为什么我认为应往合同诈骗方向辩?

第一,本案存在真实的售后服务合同基础。所谓“随心换”不是一句口头承诺,而是品牌方预先设计、对外销售、附带权利义务规则的售后服务合同。消费者购买或承继该服务后,享有在特定条件下申请换新的合同权益,同时也要支付服务费、置换费并遵守理赔规则。

第二,品牌方交付新机的依据,是合同约定的理赔/换新机制。换句话说,品牌方之所以处分财产,不是因为当事人随便编了一个故事就相信了,而是因为当事人以合同相对方或合同权益使用人的身份,向品牌方主张“合同项下的飞丢换新权利”。

第三,虚假“飞丢”并不是脱离合同关系的谎言,而是虚构合同履行条件。售后服务合同约定:发生飞丢失联等情形,可以付费换新。行为人如果谎称发生飞丢,本质上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虚构触发换新义务的条件,以此让品牌方履行交付新机的合同义务。

第四,合同诈骗罪本来就是诈骗类犯罪中针对合同场景的特别评价。当欺骗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并且骗取的是合同相对方财物或合同利益时,辩护上就不能绕过合同诈骗,直接用普通诈骗罪兜底。普通诈骗罪不能成为所有“有骗”的万能口袋。

所以,我认为本案的第一张牌,就是定性之争。

三、金额辩护要从“总价思维”改成“逐单审查”

指控数百架无人机都属于诈骗,并不等于每一笔都已经被证据充分证明,更不等于所有金额都能直接累加进犯罪数额。

第一,不能当然按新机标价计算全部损失。品牌方在换新过程中是否收取置换费?此前是否已经收取服务套餐费?涉案旧机是否被锁定、回收、控制或仍有残值?品牌方实际损失到底是新品零售价、成本价、差价,还是合同权益被不当触发后的净损失?这些都不能用一个“官方售价”直接替代。

第二,要区分“骗取新机数量”和“犯罪金额”。刑事案件中的金额不是财务表格上的销售价汇总,而是需要经过证据证明、法律评价后的犯罪数额。每一台无人机是否实际发货、是否被签收、是否对应有效合同、是否扣除已付款项,都要逐单核对。

第三,要审查共同犯罪中的个人责任金额。近千架无人机是不是每个当事人都参与?每个人负责多少订单?是否存在分工边界?获利如何分配?如果只是参与部分环节,就不能当然把全案金额全部压到每一个人身上。

第四,要审查是否存在真实飞丢、真实损坏、买家自行操作导致的损失。如果个别无人机在二手买家手中确实发生失联、炸机、坠毁,或者飞行数据无法排除真实事故可能,这部分金额就不能当然作为虚假骗保金额处理。

第五,要审查重复计算和口径混乱。比如同一设备是否被多次统计、同一订单是否同时按市场价和赔付价计算、不同型号是否按统一高价折算、售后费用是否未扣除。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金额口径差一点,量刑档次可能就差几年。

因此,100万不是一个可以直接全盘接受的结论,而是必须被拆成数百笔订单、数百条设备记录、数百组合同权益和损失计算。

能打掉一笔是一笔,能扣除一项是一项,这就是金额辩护的价值。

四、证据辩护怎么打:每一架无人机都必须形成完整闭环

这类案件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办案机关先掌握一种作案模式,再用模式反推所有订单都有罪。但刑事案件不能用“他们经常这么干”替代“这一笔也必然是假的”。

第一,设备闭环。每一台无人机都要对应唯一序列号、激活记录、绑定账号、服务套餐、售后申请、后台处理记录、换新发货记录和最终流向。缺一个环节,就要追问这台设备是否真的属于涉案范围。

第二,飞行数据闭环。必须调取Flight Log、GPS轨迹、飞行时间、失联时间、最后连接地点、遥控器或账号登录信息、后台锁定记录。只有这些数据能够证明“所谓飞丢不真实”,才能支撑虚假申报的认定。

第三,交易闭环。要调取二手平台交易快照、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物流签收、买家反馈、售后沟通。如果买家签收后确实使用、转卖、拆机、损坏,或者设备状态发生变化,就要判断损失原因是否还能归责于报飞丢的人。

第四,电子数据取证闭环。后台日志和飞行数据不是截图就够了。要审查提取主体、提取程序、原始载体、完整性校验、哈希值、时间戳、服务器来源、数据说明和鉴定意见。没有原始数据支撑的统计表,不能直接变成定案证据。

第五,主观故意闭环。即便存在虚假申报,也要证明具体当事人知道每一笔申报都是虚假的、参与了该笔申报、分享了该笔收益。不能因为团伙中有人造假,就推定所有参与人对所有订单都有共同故意。

【本文作者】

张家豪律师,现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深耕职务犯罪有效辩护与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领域。在执业生涯中,张家豪律师曾参与辩护李再勇、周建琨等省部级受贿案、全国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故意杀人案,以及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等众多标志性案件。张家豪律师以细腻严谨的办案风格著称,擅长无罪辩护及程序辩护,在庞杂的卷宗中进行精细化审查,精准识别证据瑕疵。依托全国知名的刑事律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处理过上万件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丰富),张家豪律师带领其辩护团队集体作战,已成功办理上百件重大刑事案件,并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缓刑及大幅降档减刑的有效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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