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被查封的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不影响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7-08-17
- 合同的效力
来源:民商事裁判规则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张烨
裁判规则:以被查封的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不影响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如对方当事人认为土地提供方故意隐瞒土地被查封的事实而具有欺诈行为,可以在合作开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
淄博西召民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山东齐鲁塑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120号]认为,“西召民盛公司申请再审称:1、《合作合同》约定齐鲁塑编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于2005年12月31日前转户,但该土地使用权被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查封65490.6平方米,查封期限自2005年6月至2007年4月6日。对此,齐鲁塑编公司故意隐瞒,欺骗西召民盛公司,双方《合作合同》及《合作合同补充协议》应认定无效,二审判决认定有效错误。……关于《合作合同》及《合作合同补充协议》效力的问题。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齐鲁塑编公司与西召民盛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及《合作合同补充协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审判决认定有效正确。根据《合作合同》约定,齐鲁塑编公司提供的80988.4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于2005年12月31日前转户至西召民盛公司名下。履行中,该土地使用权当时即使被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查封65490.6平方米(查封期限自2005年6月至2007年4月6日),致使齐鲁塑编公司实际无法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之转户至西召民盛公司名下,亦属齐鲁塑编公司能否履约问题,并不影响《合作合同》及《合作合同补充协议》效力。西召民盛公司如认为齐鲁塑编公司故意隐瞒而具有欺诈行为,其可以在《合作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现齐鲁塑编公司已履行《合作合同》及《合作合同补充协议》完毕,西召民盛公司申请再审提出无效的理由,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亦缺乏诚信,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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