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2)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程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某某、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为建筑工程招标、中标,多次通过办假证人员林一X(另案处理)制作建造师安全考核证和建造师证等投标用的假证件资料,被告人程某某明知男友王某某在造假投标而帮其制作了假的毕业证电子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王某某、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林一X、付一X、郭一X的证言;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及王某某、程某某家中搜出的印章、证件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王某某QQ邮箱截图及QQ资料截图、从王某某家中搜到的印章内容、从程某某U盘内提取出河南工业大学的毕业证电子版、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二款 之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二款 之规定,构成了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为建筑工程招标、中标,多次通过办假证人员林一X(另案处理)制作建造师安全考核证和建造师证等投标用的假证件资料,被告人程某某明知男友王某某在造假投标而帮其制作了假的毕业证电子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在承包工程投标时需要用造价师证及安全员考核证,我没有,就想到弄些假证。
我买了一个曹X的身份证信息,让别人的做了永城友谊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曹X,还用李一X、蒋一X、蒋二X的信息办了假证,他们都是永城友谊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
投标文件都是些假的合同。
我是通过一个QQ群上发布的信息,联系到一个办假证的女的,我的假证都是通过那个女子买的。
从我租房处搜出来的那些印章除了造价员章,其余的印章都是我在梁园市场西门南边的一个刻章的门面内买的。
各类印章21枚。
买的那些假证都是150元一本、假印章25元、30元、50元的。
两个白颜色的U盘是我媳妇程某某的,四个蓝色的U盘是我的,在网上找的有钢印、红章的毕业证模板、我电脑里也有毕业证模板,我媳妇程某某用专业的作图软件将毕业证模板上的照片、姓名等信息更改成办理假证所需的照片、姓名等信息,然后她把做好假证的电子档交给我,我找地方进行打印。
程某某帮我做过五、六个假的毕业证。
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证实,王某某投标需要一些项目经理的大学毕业证,但是项目经理都不是大学毕业,王某某就让我在电脑上做电子档的毕业证。
一共做了30张左右假毕业证电子档。
后供述帮王某某制作了5张左右假毕业证电子档,具体几个记不清了。
3、证人林一X证言证实,一个网名为“厚德载物”的QQ号是一个叫王某某的男子,他找我办过建造师安全考核证、建造师证、身份证,我们先通过手机联系,然后他都是通过邮箱把需要办理的证件的信息发到我的QQ邮箱里,我给他做好证件之后,然后再给他。
4、证人付一X证言证实,2011年初是一名叫王某某的员工负责做标书、招投标工作,2012年初王某某辞职。
5、证人郭一X证言证实,2011年中旬的时候王某某就开始找人帮他办假证,王某某找人帮他做假证主要是用于投标文件和资料上了。
6、辨认笔录证实,电子邮件、印章、证件照片、搜查笔录、王某某QQ邮箱截图及QQ资料截图、印章内容、从程某某U盘内提取出河南工业大学的毕业证电子版、情况说明在卷佐证
7、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伪造的各类国家机关证书、证件6个,伪造的各类国家机关印章28枚。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王某某,1987年6月30日出生;程某某,1986年8月11日出生。
以上证据均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制作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程某某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程某某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程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13年2月24日止)。
被告人程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13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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