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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李某甲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2年1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市龙检刑检刑诉[2016]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晶、代理检察员李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7月的一天,在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某复印社内,为报销孩子医药费,伪造吉林市昌邑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一枚。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印章一枚;照片、公安机关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说明、抓获经过、转账凭证、员工福利费报销单、化纤厂报销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借款申请、单位性质证明;证人刘某甲、肖某某、刘某乙、薛某某、张某甲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二款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7月一天,在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某复印社内,为报销其子医药费,伪造吉林市昌邑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一枚,加盖在吉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疗费用报销单据上,在其夫刘某丙单位吉林市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化纤厂)报销医药费人民币5,849.67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质证后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7月至8月间,其孩子因为白血病在长春治病,其夫刘某丙单位规定可以二次报销部分医药费,但是,异地结算的长春吉林大学医院的医药票据从吉林市昌邑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打出来后没有公章,单位要求报销必须加盖公章,吉林市昌邑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告知其异地结算不给盖章。
 
刘某丙的妹妹刘某乙让其刻一枚吉林市昌邑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业务专用章,在报销单上盖一个假的公章,之后拿到吉林化纤厂报销。
 
后其跟朋友薛某某一起到了吉林市龙潭区松江桥以北的一家小雪摄影复印社,其花了人民币50.00元,一女子给其刻了一枚吉林市昌邑区保险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
 
随后其到昌邑区医保中心打出其子看病花费的单子,拿着刻的公章,在三张吉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疗费用报销单据上盖上了假公章。
 
第一张报销日期是2014年9月24日,医疗机构名称是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疗费用是人民币13,450.00元;第二张报销日期是2015年6月8日,医疗机构名称是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疗费用人民币15,561.00元;第三张报销日期是2015年6月17日,医疗机构名称是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疗费用人民币8,198.79元。
 
2015年7月左右,其拿着一些真正可以报销的单子和其自己盖假公章单子一起交给了其夫化纤厂车间主席手里,车间主席让其回去等电话。
 
后其听刘某丙说为了给孩子看病,之前刘某丙向厂里借人民币5万元,报销钱需要先偿还欠款。
 
2、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其是吉林化纤厂职工,其单位规定职工家属患病,拿票据并加盖医保单位的公章,单位按百分比给报销,如果没有公章,单位不给报销。
 
其子2014年7月10日患白血病,其和孩子去长春看病,看病的一些票据就给其妻李某甲邮寄回来,让她去办理报销手续。
 
2015年8月份其回到吉林市,发现李某甲有情人。
 
其坐李某甲车时,发现车里有一个袋子,里面有一枚假的吉林市昌邑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回家后问李某甲到底怎么回事,并让她把刻公章的事情自己写下来,李某甲写的字句说是2015年7月刻的,地点在吉林市龙潭区松江桥以北,花费人民币50.00元。
 
李某甲承认是自己私刻的,为在其子住院票据上盖假章,到单位报销。
 
后李某甲借到银行取钱之际跑了,现在也找不到。
 
其到单位问情况,单位说其妻来报销过,报销款人民币2.8万元,钱在单位,还没有到李某甲手里,后其就报案了。
 
之前因其子住院其曾在单位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二年内还清。
 
3、证人肖某乙证言,证实其是某复印社唯一的工作人员。
 
其刻的都是名章,其刻过印章,但都是个体户(饭店、食杂店、洗衣店)小章。
 
因为公章下边有条码,其没有那样的设备,没有条码的公章没有法律效力。
 
有人问过其是否能刻公章,其都拒绝了。
 
4、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李某甲是其兄嫂。
 
2014年9月20日左右,其哥刘某丙在吉林市昌邑区通潭西区1-3栋1单元402室家里,拿回来一个绿色的袋子,里面装的是孩子看病的一些票据,在翻袋子的时候,发现里面有一个红色圆形的公章,上面刻着吉林市昌邑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
 
后其问李某甲孩子的保险钱是怎么回事,因为差了人民币3万元,让李某甲写下来。
 
其又问李某甲公章怎么回事,李某甲说是和朋友薛某某在龙潭区徐州路与中兴街附近一家复印社刻的,其让李某甲就把这些经过写下来。
 
其没有让李某甲私自刻公章。
 
5、证人薛某某证言,证实其与李某甲是朋友关系。
 
有一天,李某甲找其说没啥事陪她出去一趟,其就陪李某甲出去了,之后她们到龙潭区中兴街天竹浴池旁边的一家复印社,复印社有一名女性工作人员,进屋后,其开始玩手机,没注意李某甲干什么。
 
6、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其是吉林化纤厂纺织车间工会主席,刘某丙是其单位职工。
 
2014年8月8日刘某丙向单位申请借款人民币5万元,给其子看病,当时其在场,然后其向上级领导汇报,单位也同意了,借给刘某丙人民币5万元。
 
刘某丙表示二年后偿还,但是后面加上一条,如果在这两年期间内有什么票据报销的就直接还款。
 
2015年7月29日刘某丙的爱人来报销孩子医药费票据,报销金额为人民币94,427.32元,单位实际报销人民币28,328.20元,报销的钱直接偿还公司财务了。
 
单位对职工家属住院费用报销金额有规定,除医保报销的费用不予报销外,自费费用单位给报销,根据票据数据定,人民币8至12万元,按百分之三十报销,刘某丙爱人拿的医药费票据是人民币9万多元,所以按30%报销后将近人民币3万元。
 
7、公安机关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公章一枚、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私刻假的吉林市昌邑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
 
8、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甲自然情况。
 
9、吉林市昌邑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业务证明,证实没有将业务专用章出借。
 
10、转账凭证、员工福利费报销单,证实吉林市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报销刘某丙家属医疗费人民币28,328.8元。
 
11、李某甲到吉林市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报销的单据五张,证实吉林市医疗报销管理中心医疗费用报销单据上部分盖有假的吉林市昌邑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专用章。
 
12、吉林市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报销情况说明,证实经核实刘某丙自费报销医药费人民币94,427.32元,按照规定报销30%,实际报销人民币28,328.20元。
 
13、借款申请,证实2014年8月8日刘某丙为给儿子看病向单位申请借款的事实。
 
14、情况说明,证实刘某丙提供的李某甲书写的情况说明,李某甲自愿私刻吉林市昌邑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一枚,花费人民币50.00元的事实。
 
15、单位性质证明,证实吉林市昌邑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是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的分中心。
 
16、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私刻的吉林市昌邑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鉴定意见为:检材与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17、辨认笔录,证实李某甲辨认其私刻公章的地点在吉林市龙潭区中兴街西侧小雪摄影复印社及没有辨认出刻章人的情况;薛某某辨认李某甲刻章地点在吉林市龙潭区中兴街西侧小雪摄影复印社及没有辨认出刻章人的情况。
 
18、吉林市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证明,证实李某甲用加盖的假公章,在该单位共报销人民币5,849.67元。
 
19、抓获经过,证实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伪造吉林市昌邑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业务专用章,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其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提供财产刑担保,具有悔罪表现。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第一款  、第三十八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八百四十九元六角七分,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对扣押在案的公章一枚,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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