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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郑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郑某,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郑某因犯行贿罪,于2013年11月25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正在服刑)。
 
因本案解回重审,现羁押于江苏省徐州市看守所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4)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郑某在为购房者代办缴纳房屋交易契税等活动过程中,伙同张某(另案处理)等人伪造缴纳契税所需要的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公文“徐州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共计48份,并通过向徐州市地税局一分局工作人员多次行贿,使伪造的公文顺利通过审核,帮助相关人员少缴纳房屋契税。
 
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共计造成国家税收损失53万余元,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移送案件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解回罪犯通知书;同案犯张某供述;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冯某某等52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徐州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等纳税材料;徐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税款流失证明及税收文件;徐州市房管局档案馆出具的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郑某因犯行贿罪被判处刑罚,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予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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