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81年11月7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人。
因涉嫌犯合同
诈骗罪于2011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10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
看守所。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12)第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
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衍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未经天水羲秦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将秦州区天河小区B14-2-501号房擅自以天水市玛雅金鑫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买房人马明签订购房协议出卖给马明,双方约定总房款为17万元,在骗得马明首付款10万元后,张某某又以办理房产手续需付清全部房款和维修基金、装修押金为由骗得马明现金7.26万元,张某某将骗得的17.26万元赃款全部用于赌博挥霍。
张某某将骗得的37.5万元赃款中5万元归还个人欠账,其余赃款用于赌博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勋、马明、李鸿洲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购房协议,收款收据,伪造的房产证复印件、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及照片,房产证复印件,承诺书,银行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天水市玛雅金鑫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转让协议,办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
被告人张某某将骗得的赃款大部分进行赌博挥霍,致使财物无法返还被害人,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故可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9月26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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