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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贺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修山镇三官桥村。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3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1)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某未经许可于2010年2月到2011年1月期间,非法销售0#柴油42932.17升,平均售价5.7元/升;非法销售93#汽油80086.15升,平均售价5.69元/升,非法经营金额共计人民币70040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爱华、赵凤文、刘枝南、曾锡重、贺义芳、肖建华、贺支芳、贺小平的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成品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成立,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四)项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被告人贺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14年3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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