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人,初中文化,住临武县。
因犯
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6年10月9日被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8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
看守所。
辩护人夏林华,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霞、马振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夏林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带多名男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及东莞长安镇宵边社区等地,强行要求被害人陈某、黄某1、李某、邓某、叶某、林某等销售二品绿豆沙,不准销售其他品牌的绿豆沙。
如有店主拒绝,李某某即威胁要砸店,并对店主进行殴打。
2016年8月27日,李某某在湖南省郴州市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强迫交易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称其没有要求店主不准销售其他品牌的绿豆沙,没有威胁要砸店,没有殴打店主,只是推销绿豆沙声音较大,语气不好。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带多名男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及东莞长安镇宵边社区等地,强行要求被害人陈某、黄某1、李某、邓某、叶某、林某等销售二品绿豆沙,不准销售其他品牌的绿豆沙。
如有店主拒绝,李某某即威胁要砸店,并对店主进行殴打。
2016年8月27日,李某某在湖南省郴州市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物证面包车一辆(照片)、书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举报信、证人刘某、周某1、周某2、许某、赵某、何某、黄某2、唐某、彭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黄某1、李某、邓某、叶某、林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对于被告人的当庭辩解意见,本院认为,东莞夏宝食品公司等四家公司均书写了举报信,举报二品食品公司欺行罢市,恐吓店主销售其公司的绿豆沙;证人刘某、周某1、周某2、许某均是东莞长安二品食品公司的工作人员,均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公司的绿豆沙销售,刘某、周某1证实听同事说过李某某通过恐吓的手段强卖公司的绿豆沙;被害人陈某、黄某1、李某、邓某、叶某、林某也均详细地陈述了被告人李某某带多人到店内威胁、恐吓,强卖其公司的二品绿豆沙,被害人邓某制止甚至被殴打;证人何某证实其没有写过谅解书,证人黄某2、彭某证实民警出示的谅解书不是其书写的,以上各个证据及情节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某某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本案被害人销售二品绿豆沙的犯罪事实,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刑期尚未执行完毕,其又犯本案强迫交易罪,应对故意伤害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本罪判处的刑罚,依法数罪并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前罪故意伤害罪的刑罚一年有期徒刑尚未执行。
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汽车壹辆返还所有权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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