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因强迫交易嫌疑,于2013年3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4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现押于宝安区
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2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与陈向锋(已判刑)自2006年6月始在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村经营一间无名废品站(无牌无证),专门收购沙二蓝某技园区的废品。
该废品站为牟取非法利益,由陈某乙到沙二蓝某技园内的公司、工厂找到相关负责人商谈收购工厂废品的事宜,威胁科技园内公司、工厂的只能将废品交由自己收购,不许他人收购,而且废品的价格由陈某乙自己定价(陈某乙定出的收购价格普遍低于市场废品收购的平均价格),否则公司废品无法拉出工业区。
同时,为防止沙二蓝天科技园工业区的废品被外人收走或者被公司自行处理,废品站还长期派人在该科技园巡逻,对进出的车辆擅自进行检查,以此控制废品的进出。
被告人陈某明知该情况仍与陈某乙一起经营该废品站谋取非法利益。
经查明,2006年至2012年期间,废品站通过上述手段,先后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科技园内的超帆达科技公司、新富康镀膜厂、深圳市广昌达石油添加剂有限公司、沙井通达公司、深圳市众城鑫机电公司、及个体户洪某多次收购废品。
2013年3月19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沙井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一)项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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