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宇,男,1969年3月9日生,霍邱县叶集区镇人。
2009年11月3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日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霍邱县
看守所。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7日13时许,叶集金太阳建材市场晨丰门业进了一车防盗门,被告人张某某询问业主李静是否要卸货,李静当时讲货不用卸。
后有装卸工对装卸二队队长张某某讲晨丰门业的货已经卸掉了,张某某赶到晨丰门业,以金太阳建材市场内所有货物必须由装卸队装卸为由,向李静索要装卸费。
后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打,张某某致李静受伤。
经法医鉴定,李静遭外力作用出现先兆流产,经治疗仍难免流产,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张某某亲属赔偿李静经济损失2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翁某、张某、曾某、夏某、张某、李某、李某1、汪某、刘某、方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六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六)公(刑)鉴(医)字[2009]3-61号、病历,现场方位图、照片,调解协议、收条,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实施暴力强迫他人接受服务,致一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判处。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日起至2010年6月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