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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徐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诉刑诉(2014)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11月,被告人徐某甲在承建泗洪县青阳镇红星花园二标段41#—46#项目工程期间,在已经按照承建合同与发包方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结算,并已领取工程款的情况下,仍恶意拖欠徐某丙、刘某、徐某丁、徐某戊等4名工人工资,共计80667元。
 
2014年3月17日,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徐某甲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该指令书张贴于红星花园项目部墙上,并作了拍照记录。
 
被告人徐某甲知悉该指令书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拒不支付,并逃匿至浙江省丽水市,公安机关多次传唤其到案,其拒不到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徐某甲支付清所拖欠徐某丙、刘某、徐某丁、徐某戊等4名工人的工资。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丙、刘某、徐某丁、徐某戊等人的陈述,未到庭证人徐某乙、邱某等人的证言,工程承包协议书,领付款凭证,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材料,情况说明,工时记录,欠条,领条,限期改正指令书,案件查破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甲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徐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判处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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