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夏邑县曹集乡东靳庄村张庄组。
因涉嫌犯
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刑诉(201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被害人张某某在其家楼下叫骂,在曹集乡老曹集街西头将张某某的左眼打伤。
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伤系轻伤。
2011年1月30日张某某赔偿张某某29000元,已给付。
张某某不再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张某某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书证,证人张1X、李X、靳XX、张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及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