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公司股东,住重庆市巴南区。
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5年1月8日被
取保候审,同年3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
看守所。
辩护人钟在勇,系重庆大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31014808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桂友、卢江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钟在勇、王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1日,本院就吴某诉重庆宗霖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霖公司)及被告人朱某(该公司股东、实际负责人)一案作出判决,宗霖公司应偿还吴某借款本金500000元,朱某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朱某拒不履行,吴某遂于2014年9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次日立案,同日30日通知吴某将强制执行,并于2014年10月27日至2014年11月11日对其司法拘留。
2014年11月19日,本院再次对本案进行执行。
在执行中,吴某提出分期付款以及承租宗霖公司的厂房六年,以房租折抵等两种执行方式,被告人朱某均予以拒绝。
因被告人朱某抗拒执行生效判决,2014年11月28日本院将朱某拒不执行判决的线索移交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该局于同年12月4日立案。
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朱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但仍未执行该判决。
另查明,案发后,宗霖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朱某的家属邓海燕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标的款500000元及利息121719元,吴某现已领取622078元,本院(2014)巴法民初字第0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厂房照片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朱某的户籍信息,民事判决书,执行笔录等书证;证人吴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朱某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本院判决的,由被告人朱某承担的债务,现已全部履行完毕,对被告人朱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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