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虚拟电话卡进行电信诈骗获利800元 涉嫌什么罪要判多久
案例来源: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XX)湘05XX刑初3X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男,1997年生,户籍湖南省洞口县。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武检刑诉(20XX)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邱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2月份,邱某、王某联系,两人商量着快速赚钱的行当,最后商定架设GOIP通讯设备提供远程拨打电话使用,以赚取现金。随后,邱某从外地来到武冈找到王某,并提供了20张虚拟电话卡(已扣押的有13张)、架设设备的智能手机及架设设备的数据连接线,架设GOIP通讯设备提供远程拨打电话。
邱某与王某两人以及王某通过曾某购买了20多张实名手机卡,邱某与王某将虚拟电话手机卡和购买来的实名手机卡插入事先架好的手机通讯设备中用来提供给他人远程拨打电话,诈骗被害人唐某42000元,邱某获利约800元。
被告人邱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对被告人邱某的违法所得800元予以追缴。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律依据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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