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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发店老板拉“皮条” 属介绍容留卖淫罪 律师观察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7-12-13

某理发店老板吴某在顾客刘某来店里洗头时,将卖淫女介绍给他,并为二人提供了自家地下室的钥匙作为卖淫嫖娼场所,后收取了30元钱作为报酬。当刘某与卖淫女在地下室进行嫖娼卖淫活动时,被抓获。

  近日,延庆法院以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6个月。
  法律知识
  引诱卖淫指以金钱或物质利益为诱饵,拉拢、唆使他人卖淫;介绍卖淫指为卖淫者和嫖娼者牵线搭桥,使卖淫嫖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容留卖淫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
  只要有引诱、介绍、容留卖淫三种行为之一,即构成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吴某借经营理发店直接接触顾客的便利条件,撮合刘某与卖淫女进行嫖娼卖淫活动,并提供场所,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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