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体律师、全部案件、全部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 darkblurbg

江苏省常州市人王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上诉一案刑事判决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7-12-13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常刑终字第44号

原公诉机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琴华,女,1969年9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909200924,江苏省常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湖塘登峰浴室,住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张家坝居委庵头村39号。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陆林虎,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琴华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680号刑事判决,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王琴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作案工具电子报警器二只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王琴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惠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琴华及其辩护人陆林虎到庭参加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琴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琴华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王琴华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琴华撤回上诉。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2)武刑初字第6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文 箭

代理审判员 刘 红 霞

代理审判员 沈 翔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小 花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