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医学角度看,对于药的真假可以分以下几类:一是完全是假的,即配方成分完全和被假冒的真药没关系;二是照搬别人配方,即医药界所谓“强仿”;三是药从医学意义上讲是真的,只是进入市场途径有问题,如没有经过药证监管部门批准而进入市场的药品;四是保健品,由于国家加强对药品市场管理,很多产品打着食品保健品旗号宣传疗效。
从《刑法》角度看,对假药的认定应坚持形式判断标准,实行严格责任。即只要具备药品管理法八种情形之一,无论药品本身效用如何,是否对人体有害,都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假药。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被判定为假药,但是否作为犯罪处理,要另当别论。因为生产销售假药罪,要求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是从实质角度处罚。另外,《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亡或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显然认可了刑法的实质性标准和药品的危害性标准。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