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体律师、全部案件、全部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 darkblurbg

两高:只要生产、销售假药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中国网11月18日讯(记者胡永平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今日发布。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说,根据该《解释》,以后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均依法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韩耀元说,该《解释》共有十七条,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7种情形。《解释》第一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实践中易发、多发,且危害性严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况予以总结,明确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1.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3.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4.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5.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6.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7.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韩耀元说,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均依法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具有《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还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同时,第五条第三款对生产、销售劣药具备《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也规定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