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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名牌传真机出售 被判假冒注册商标罪

       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正在全国全面推开,11月13 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典型案例。一对夫妇在阜沙镇通过更换零部件、组装、翻新等方式,生产标有“Panasonic”注册商标的4 种型号传真机1285台,并出售给淘宝商家,涉案金额高达119 万余元。该案入选2016 年全省法院“十大”刑事案例,其中涉及的商标权保护引人深思。

  ■案情回顾:组装品牌传真机出售给淘宝商家
  这起案件的被告人张某华、侯某是一对夫妇,家住阜沙镇。2014年3月始,这对夫妇为牟取非法利益,聘请了老乡戴某以住宅为据点,未经“Panasonic”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假冒该企业注册商标的传真机。
  期间,张某华负责购买零部件、联系客户、负责销售,侯某和戴某负责以更换零部件、组装、焊接等方式生产标有“Panasonic”注册商标的4种传真机累计1285台并销售给淘宝供货商。
  2015年4月16日,警方将张某华、侯某、戴某抓获,并当场缴获4种型号的传真机28台。经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已销售的1285台及被缴获的传真机共价值1192650元。2016年3月,法院一审对张某华判刑3年3个月,处罚金60万元;侯某被判刑2年,缓刑3年,并领罚金10万元;戴某获刑1年,缓刑1年半,领罚金2万元。
  该案一审判决后,张某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对张某华改判刑3年,处罚金20万元;对侯某判刑1年半,缓刑2年,处罚金5万元;戴某获刑8个月,缓刑1年,领罚金1万元。该终审判决目前已生效。

  ■以案说法:旧货翻新再出售是否就不侵犯商标权?
  张某华上诉称,他是将松下公司的真品传真机予以旧货翻新再出售,产品商标权已经用尽,不存在假冒的犯罪行为,应改判他无罪。
  据承办法官谢劲东介绍,商标权用尽是指当拥有商标权的商品被合法售出之后,该商品被受让人再次销售时,商标权人无权禁止转卖人继续使用原商标标志。但商标权用尽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商标标志没有发生变化;二是商品本身的条件没有发生变化。因为如果商品本身发生变化,事实上商品已经不再是商标权人的商品,严重影响了商标权人对其商品质量的控制权,破坏了商标正常的商品信息传递功能,最终可能会损害商标本身的存续。
  在商标法中,正常的修理或者翻新虽然并不禁止,但商标商品的修理者或者翻新人必须标明其修理或者翻新的情况,如果由于未正确标示而导致修复或者翻新的商品被视为新的商品,则仍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华等人对旧的 “Panasonic”传真机翻新,并通过自行制作的丝印板将商标印制在传真机上。上述商品装入外购的印有“Panasonic”的包装箱内,并放入外购的“Panasonic”说明书,再出售给淘宝商,且销售的传真机没有任何标识表明该商品为修复或翻新商品,显然已构成了侵犯商标权行为,不符合商标权用尽原则的适用条件。因此,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认定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情延伸:侵权产品价值如何认定?
  张某华等人之所以二审获得从轻改判,其中最关键的就是犯罪数额从鉴定机构鉴定的涉案119 万余元改为了26 万余元。那么,对于非法经营数额,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谢劲东介绍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可见,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标准具有先后顺序。
  具体到这起案件中,张某华等三人的对涉案传真机每台售出200多元的供述基本稳定,可以相互印证,可以据以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即已销售和缴获的涉案传真机非法经营数额应是262600 元至301990元之间。法院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按262600元认定张某华等人的非法经营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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