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贵港1月18日电(通讯员 杨德灿 蒋尚君)为了赚钱,未经商标注册公司授权,在明知他人所提供产品为假冒时,仍为假冒商家悬挂与知名品牌相同的标牌,并进行折、烫等加工,假冒注册商标两种以上。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17年2月10日从原平南县镇隆镇马旦村某服装厂的老板莫某手中购买该服装厂全部的设备,并租莫某的厂房,进行服装加工、生产服装。张某通过桂平市木乐镇服装辅料店购买假冒的知名品牌的商标,帮客户加工、生产假冒别人品牌服装,并收取客户的加工费每套1.3元,张某开设的这间服装厂开业至今盈利约2万元。另经查明:现场查扣的涉嫌假冒知名品牌商标服装上衣、短裤共59776件(条)价值500多万元。
近日,张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平南县人民检察院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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