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江西籍男子王某庆在梅州市丰顺县一专门制造假冒服装的加工厂工作,负责管理工人和打理日常事务,后该加工厂被查获,王某庆一直逃跑在外,直至今年6月份才投案自首。近日,丰顺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庆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1年起,被告人王某庆在丰顺县汤南镇阳光村罗某正(已判决)的服装加工厂工作,系该厂的管理工人,负责烫衣服、搬运货物。2012年5月至6月期间,罗某正组织工人生产假冒“耐克”牌运动服。2012年6月26日,该制假窝点被丰顺县公安局会同丰顺县工商管理局联合查处,现场查获假冒“耐克”注册商标服装618件、制衣车29台、半成品一批、商标标识一批。经鉴定,涉案的假冒“耐克”牌成品运动服价值人民币154500元。案发后,王某庆一直逃跑在外,直至2017年6月28日,才主动到丰顺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王某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庆受雇佣在制假窝点工作,属从犯,丰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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