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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合川区律师辩护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该如何认定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黑客软件非法侵入并远程操控多台计算机系统作为“傀儡机”,对他人网站或者服务器发动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俗称:“DDOS”攻击),造成目标服务器网络带宽被占用、网络通信堵塞中断等严重后果,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利42195.45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侵入并操控计算机信息系统315台。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侦查发现,在重庆市合川区某某派出所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二款  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另查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犯罪工具硬盘2个、苹果6手机1部;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42195.45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对供被告人犯罪使用的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立案标准编辑
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实施了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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