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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龙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5年9月28日生,苗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住广东省广州市。
 
辩护人王钦朋,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6]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某及其辩护人王钦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龙某某与他人共同开发了“米丛免费WiFi”、“WiFi热点钥匙”等手机软件,通过非法获取被害单位上某某“WiFi万能钥匙”软件的WiFi热点密码数据,实现自己客户免费上网链接,并实现增加“米丛免费WiFi”、“WiFi热点钥匙”数据库的密码数据存储量的目的。
 
经鉴定,被告人龙某某非法获取密码数据43万余条。
 
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龙某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俞某某的证言、上某某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明,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及涉案计算机数据,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谅解书,户籍资料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且到案后在亲属帮助下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龙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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