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汉族,专科文化,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全椒县。
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7年2月15日,经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保红、代理检察员黄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及其辩护人吕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X系全椒县某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2016年7月9日14时6分至15时27分,被告人徐X在全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组织Cl车型驾驶员理论考试结束后,未得到任何组织和个人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进入考场,利用事先在工作中所获取驾驶员理论考试系统考试员的账号和密码,登录驾驶员理论考试系统,非法组织该校8名考生参加考试。
被告人徐X通过考试系统分配两台计算机进行考试,并对部分考生进行指导或代考,致使8名考生顺利通过C1车型驾驶员理论考试。
经安徽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检验:《公安部C1车型驾驶员理论考试(科目一)系统》属于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
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徐X主动到全椒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资料,C1车型驾驶员理论考试记录,考生考试资料,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检验结论,辨认笔录,证人李某、刘某1、孙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依法应追究被告人徐X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X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X具有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初犯等从轻量刑处罚情节,建议给予被告人徐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高红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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