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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琪窝藏毒品一案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3-25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9-1-8)(来源:法律图书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年西刑初字第0000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琪,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5月23日被羁押,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08]0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琪犯窝藏毒品罪,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琪于2008年5月23日20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弘善胡同27号,将刘月放在屋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1.26克、氯胺酮37.88克藏于衣柜内,被民警当场查获。现毒品已被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鉴定结论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证人刘月、赵东、支广、朱晓川的证言,被告人陈琪供述,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收缴毒品清单、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交道口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琪明知是毒品而为犯罪分子窝藏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窝藏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琪犯窝藏毒品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陈琪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琪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23日起至2009年3月22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塑料袋一个、电子称一个、铁盒一个、纸盒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马 越
 
 
二○○九 年 一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何 斯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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