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连云港7月14日电(通讯员 李明 张江波)近日,由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某组织卖淫、杨某某、孟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一案,经法院依法审理,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2年5月份,王某某(2016年10月13日被公安机关发现已死亡)承租了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的某商务会馆进行经营活动。2015年10月份湖北省崇阳人徐某某(女性)在该商务会馆四楼洗浴中心,组织湖北崇阳县老乡姚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向他人卖淫100余次,2016年1月26日23时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该商务会馆A班经理期间,协助被告人徐某某在该商务会馆四楼房间进行组织卖淫活动,并安排被告人孟某某在四楼负责为嫖客开房间、通知卖淫女等工作,并交待二楼服务员向客人推荐卖淫服务。
被告人孟某某在该商务会馆四楼担任保洁员期间,多次为卖淫活动提供电话通知卖淫女接客、开房间等帮助行为。
被告人徐某某自归案后一直不认罪,且卖淫女均是其老乡,对于其组织卖淫的行为均不证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根据侦查机关调取的技师上下钟登记表、宾馆服务员证言、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用完整的证据锁链来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组织他人卖淫达100余次,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赣榆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院对徐某某等人的指控,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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