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务工,住湖北省宜都市。
2017年1月7日因吸毒被宜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8年4月26日因涉嫌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5月3日被
取保候审,2019年1月10日被寄押于宜都市
看守所,1月15日被刑事拘留,1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一刑诉〔20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青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人朱某某在网上通过QQ聊天软件以20元的价格向李某出售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公民个人信息13000余条。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原始证据使用记录,情况说明,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第一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二、追缴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