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11月1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2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兴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同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其持有的214条信息系公民个人征信信息的情况下,采用发送电子邮件的手段,将上述征信信息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的朱某(另行处理)使用。
 
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的证言笔录、发破案经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手机照片、邮件截图、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对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继续向被告人王某某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