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4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现住重庆市渝中区。
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取保侯审。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铜检公诉刑诉[2017]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
 
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X沟XX大厦XXXX楼XX信贷公司上班期间,杨某(另案处理)通过其邮箱向杨某某的邮箱发送公民个人信用报告234条,杨某某将非法获取的信息用于打电话推广贷款业务。
 
经网络在线提取统计,杨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用报告共计234条,经中国人民银行合川中心支行认定,上述公民个人信用报告系公民征信信息,其中包括重庆市铜梁籍公民杜某等人的征信信息。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11时许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处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