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灌云县。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6月8日经灌云县公安局决定
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7〕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建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3月-5月间,被告人孙某某使用QQ(账号:93×××57)从QQ好友(账号:84×××54)处联系购买有效支付宝账户信息××条。
2016年,被告人孙某某从QQ群中一QQ好友处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保存在其电脑硬盘路径为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根目录下名为“解封.txt”的文件中。
经电子数据检查,该文件中共包含居民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区。
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指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认罪。
经审理查明:
1.2016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孙某某使用其QQ(账号:93×××57)从QQ好友(账号:84×××54)处联系购买有效支付宝账户信息××条。
2.2016年,被告人孙某某从QQ群中一QQ好友处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保存在其电脑硬盘路径为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根目录下名为“解封.txt”的文件中,该文件中共包含居民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区。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未到庭证人张某证言,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情况说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