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辛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0年1月16日生,出生地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市某车管所文员,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市某车管所文员,。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市某车管所文员,。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捉获,次,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市某车管所文员,。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辩护人文某某,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蒋某某,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80年8月16日生,出生地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大学文化,重庆某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公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川,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6]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某、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征得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承地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作期间,趁重庆市车管所免检窗口工作人员不在之机,登陆免检窗口“六合一”查询系统,将含有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车主个人信息;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等车辆信息;以及临时牌照号码、临时证序列号等临时车牌信息的3441个临时号牌查询页面,通过手机拍照,并以每张临时号牌查询页面照片15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利共计51615元。
 
刘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办公室等地,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接收上述3441个临时号牌查询页面,并将每一临时牌照号码、临时证序列号及车主身份证最后四位数字(字母)编辑成一条临时号牌信息,后以每条2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钊、曾某2和曾某3(均另案处理)等人,非法获利共计17205元。
 
2016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辛某某、刘某捉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6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辛某某、刘某捉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后民警依法扣押了被告人辛某某作案使用的lenovo微型计算机主机一台、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一张、苹果牌手机一部,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刘某作案使用的金色华为P8MX手机一部、黑色配置台式电脑主机一台。
 
案发后,被告人辛某某、刘某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QQ邮箱、重庆市车辆管理所三分所说明、辛某某保密承诺书、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李大某钊、熊某2、曾某2、曾某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辛某某、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窃取3441条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利共计51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窃取3441条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利共计51615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购买3441条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非法获利共计17205元,情节严重。
 
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辛某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辛某某、刘某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辛某某、刘某系初犯,能坦白认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可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辛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三、对被告人辛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1615元、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7205元予以追缴。
 
四、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lenovo微型计算机主机一台、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一张、苹果牌手机一部、金色华为P8MX手机一部、黑色配置台式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