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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8年3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微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平县,住山东省邹平县。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达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2月起,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住宿记录、机主信息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以招揽客户,接单后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信息后加价出售给启东籍人员丁某(另案处理)等下家,每单收取数十元至数百元不等的费用,至2017年4月共计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余元。
 
其中,被告人赵某某非法获取、出售高某、航班等行踪轨迹信息合计37条;非法获取、出售住宿信息合计695条;非法获取、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机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合计116条。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4月10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赵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物证手机2部,书证账本若干,未到庭证人刘某、丁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工作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和发还清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综合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赵某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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