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万青) 河北男子王某伙同他人,晚上趁着夜色,骑着摩托车物色单身女性,趁其不备抢夺她们的手包,先后两次共抢得财物价值1780元。2012年10月,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于近日被公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6月7日下午,房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宣判王某犯
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近四百名学员旁听了此次庭审。
1986年出生的被告人王某是河北涿州人,2010年11月12日曾因犯
交通肇事罪被房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5年8月1日晚11时许,在房山区城关街道饶乐府村村口,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骑着摩托车,趁被害人刘女士不备,抢走其皮包,包内有手机一部、小灵通手机一部等物品。经鉴定,被抢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80元。
2005年8月12日晚8时许,在房山区城关街道东大桥新东关胡同,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趁被害人张女士不备,抢走其手提包。包内有熊猫牌手机一部、清华凯迪MP3一部。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800元。
房山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并再三对被害人表示歉意。他希望法庭对他之前年轻犯下的过错从轻处罚,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
考虑案件情节,以及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庭最终判决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作出后,王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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