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在下班后骑着自行车行驶至密云县101国道长城环岛附近时,车筐内的挎包突然被驾驶着摩托车的一名男子刘某抢夺而去。事发后刘某被警方抓获,并在之后被公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已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
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初某日下班时间,驾驶摩托车在北京市密云县101国道长城环岛附近,趁受害人李某不备将其自行车车筐内女士挎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2300余元、钱包1个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赃款赃物总价值人民币两千余元。
据被害人李女士称,事发当时,刘某和李女士正同向行驶,刘某驾驶着摩托车飞快驶过李女士的自行车,并同时伸手将李某车筐中的挎包抢走。李女士随后迅速报了案,公安机关查看了事发现场的录像,并以此锁定了被告人刘某,随后到刘某工作单位将其抓获。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刘某家属已经退赔了被害人李女士的全部经济损失,李女士也对被告人刘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驾驶机动车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予从重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其家属代为退还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做出以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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