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韦朝欢 李京) 短短三个月间就伙同他人七次驾车飞抢行人挎包及包内财物,又盗窃他人摩托车一辆,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苏日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犯
抢夺罪、
盗窃罪刑事拘留,随后被移送起诉。11月14日,巴马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
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2年10月8日17时30分,被告人苏日驾驶摩托车搭载陆某窜到巴马镇母鸡山公园脚下“振园幼儿园”附近公路上,看见被害人黄某骑电动车搭载一小孩经过,左手腕挂有一个手提包,苏日便驾驶摩托车撞击被害人摩托车至其摔倒在地,陆某趁机抢走被害人手提包。包内有现金600余元、一部三星牌手机等财物。
2012年10月22日-12月9日间,被告人苏日单独或者伙同陆某驾车实施抢夺犯罪,先后于巴马镇寿乡大道邮政局、城北路武周大酒店、文化广场河堤路、民族路城南市场路口、地税局大门前、公园路中国移动巴马分公司、巴马镇中心小学大门对面公路等附近公路边抢得黄某、余某、罗某、古某、黄某某等人现金1861元,抢得手机及其物品折合人民币1433元。
2012年12月7日,被告人苏日另单独盗窃1起,盗窃数额折合人民币6767元。案后,被盗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失主。
另查明,被告人苏日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到燕洞乡子帽村巴使屯抓获犯罪嫌疑人陆某,具有立功表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日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撞击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苏日伙同他人一年内多次驾驶机动车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夺罪;被告人苏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2012年10月8日飞车抢夺事实,经查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苏日驾驶摩托车故意撞击被害人黄某正在行驶中的电动车至其摔倒在地后,由同伙陆某乘机抢走被害人的手提包,该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行为,依法应当以抢劫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被告人一人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陆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巴马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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