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许冬梅) 家住内蒙古自治区的杨某以一份伪造的承兑汇票贴现,骗取财物数额巨大,触犯刑律。近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
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应袁某(另案处理)的要求,支付20万元给一马姓男子(身份不明),从该马姓男子处取得了一份伪造的面额为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后被告人杨某根据袁某的安排,持该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在江苏省宜兴市找到周某,周某安排周某某和被告人杨某一起到盐城市联系到徐某,双方在盐城市某公司商谈票据贴现事宜,并均同意以360万元贴现该银行承兑汇票。后因被发现该承兑汇票系伪造而贴现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使用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票据
诈骗罪。在犯罪过程中,因伪票被识破而致诈骗未能得逞,亦未造成较大损失,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予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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