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福州市老区办、市财政局下拨给永泰县老区办、县民政局支援老区发展资金17.5万元,其中含梧桐镇政府自来水项目1.5万元无偿资金。该项资金是梧桐镇政府以梧桐镇是革命老区,其中后溪、后演等3个村是老、边革命基点村为由,向市财政局申请新建自来水厂而争取来的。时任县老区办副主任的蔡某某认为,梧桐镇政府擅自向上级申请扶助资金的做法不妥。他截留了这笔资金,不予下拨。
1998年9月,永泰县水牛坑老区果场急需资金周转,承包人向县老区办请求借款。蔡某某为将该笔1.5万元资金借给对方使用,就在老区扶建项目表中添加了“省定见樟老(97)06报告”(该报告系县老区办向省老区办请求拨款建赤壁、潼关村电灌站),经报县老区办林主任审批同意,于同月以县办区办名义与果场签订借款合同,利率6厘,并将1.5万元汇入了果场账户。当时写的汇款用途为:老区扶建款。
2005年,永泰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该判决生效后,蔡某某一直不服,向法院提出申诉,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他认为自己处理这笔款项得到上级同意,属于组织行为。而且,上级财政部门和老区办也认为是“按政策办理”。永泰县水牛坑老区果场系县老区办与潼关村联合投资创办的单位,具备使用这笔扶持款的条件。因此,他的行为属于正当履行职务。
2011年,福州市中院指令永泰县法院再审。永泰县法院再审维持原判。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福州市中院终审认为,根据发展资金管理规定,在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情况有变,需要变更原计划时,仍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蔡某某没有按审批程序书面报批,擅自将1.5万元扶建资金借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鉴于他的犯罪情节轻微,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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