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54年7月16日,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97年10月任叶邑镇卫生院院长至今。
因涉嫌
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取保侯审。
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任叶县叶邑镇卫生院院长期间,违法决定将拨到叶邑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用于本院职工工资、本院经费等非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上,致使国家卫生专项资金损失681872.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月1-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任叶县叶邑镇卫生院院长期间,违法决定将下拨到叶邑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用于本院职工工资、本院经费等非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上,致使国家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损失68187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范某某、柴某某等人的证言、河南省卫生厅、财政厅豫卫妇社(2009)4号文件、财政部卫生部财社(2011)311号文件、乡镇卫生院院长职责、职务证明、发破案经过、相关会计凭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