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至2011年间,王某雇用孙某在本市朝阳区垡头等地,非法使用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芝华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杰克丹尼尔持有人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等多家洋酒、葡萄酒的注册商标。
两人销售假冒的散装洋酒累计1416瓶、葡萄酒6964瓶,涉案价值达70余万元。后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假冒的部分酒品
1、“Johnnie Walker黑牌、红牌威士忌” 2、“芝华士12年、18年”
3、“皇家礼炮” 4、“杰克丹尼”
5、“长城干红” 6、“AK-47伏特加”
●法院审理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够主动归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能够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院据此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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