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7月份以来,湖南永兴县人张某在湖南郴州市区经营一家南杂商店,见销售假烟利润高,便以零担、客车托运的方式,以卖出价格高于买进价格的形式,把假白沙烟、芙蓉王烟等假冒伪劣品牌香烟销售给郴州市苏仙区、北湖区、安仁县、永兴县、资兴市等地的商户,并使用他人的名字在郴州某银行开设账号,与销售假烟的上线和下线进行资金交易。其中,销售给资兴市的胡某和罗某(均另案处理)的假烟价值分别为79950元、23300元。
2012年3月,此案由郴州市公安局指定安仁县公安局管辖。3月23日,警方将张某抓获并刑事拘留,次日,安仁县公安局在张某位于郴州市区的仓库中查获假硬白沙、软白沙、硬芙蓉王、蓝芙蓉王等假冒伪劣香烟1734条,价值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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