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7日,根据投诉,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执法人员会同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经侦大队干警,依法对该公司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该公司生产完成的DVD影碟机共计4975台,其上标有“PHILIPS”、“SONY”、“LG”、“SAMSUNG”、“Panasonic”、“SHARP”等注册商标。经评估,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高达601975元人民币。鉴于此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货值已超过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根据国务院第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市质监局将案件移送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进一步调查。
法院审理此案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该公司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主犯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从犯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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