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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黄某某涉嫌诈骗罪被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8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居委一组52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位于黔江区**街道**居委的房屋在2012年被国家征收过程中,时任**居委会主任(系黄某甲的兄弟)提出,根据区上的政策规定,如果户口不在**居委就不属于安置对象,在房屋征收时可以享受房屋补偿款上浮奖励,于是叫黄某某将自己的房屋分一部分给在其他某街道居住的黄某乙户头上,以黄某乙的名义进行房屋拆迁,可以多得房屋征收补偿款,黄某甲予以认可。之后,制作了与黄某乙的虚假分家协议,将其两栋房屋分了一部分到黄某乙户头上,并进行房屋拆迁,共计骗取国家补偿款14.38万元。
2017年3月22日,黔江区公安局电话通知被告人黄某甲到黔江区公安局主动接受调查。并退还部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和清单、情况说明、征地补偿名单、村委会证明、住房安置方式选择申请表、拆迁房屋丈量记录表、分家协议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4.38万元,系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远军  
2017年6月14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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