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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2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2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H*****号小型客车从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沿云大路往云门方向行驶,当行至合川钓鱼城街道金马村14组路段时,撞倒行人董某某,造成董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接警后去至现场处警中发现袁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民警对袁某某使用酒精呼气测试仪测试后,遂将袁某某带至合川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对其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当天从袁某某身体抽取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7mg/100ml,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董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乙醇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彦红   
检察官助理:喻世成   
2017年5月1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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