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聋哑人,出生地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北碚区**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6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1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进入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32号附16号**超市内,盗窃云烟三条、食用油四桶、牙膏九盒。经估价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1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穆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指认现场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向晓玲
代理检察员:邓 欢
2016年9月2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