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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酉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88********,苗族,高中文化,工人,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酉阳县**镇**队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HF****的小型汽车沿国道319线往**方向行驶,行至**厂后再次驾车无故追逐由陈某某驾驶的货车,后在**镇**路口被酉阳县公安局民警拦截并抓获。经重庆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21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黄某某血液检测报告;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丽   
检察官助理:周琳璐   
2017年4月1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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