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户籍与住址均为重庆市南川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释放,当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溜门来到其邻居被害人李某某(男,67周岁)家,后撬锁进入二楼卧室,将放在卧室床头柜上一黄色包内的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元和一本农村商业银行存折盗走。刘某某于同月9日、10日分两次从该存折内取走6200元被其挥霍。
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重庆市南川区和谐网吧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个人业务凭条、户口信息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视频资料:
6.现场勘查、现场指认、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光堂
检察官助理:谭建霞
2017年4月2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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