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重庆市南川区人,住重庆市南川区**镇**。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7年1月2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森林公安局决定
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5日至1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准备在南川区水江镇山水村4组干石溪种植蔬菜,为方便外销就打算修一条公路。李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许可证情况下,雇请司机驾驶挖机从南川区水江镇山水村4组高上丹到干石溪之间挖掘道路。
2017年1月6日,经重庆市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在南川区水江镇山水村4组修公路占用农用地面积8.39亩,其中耕地0.97亩,林地面积7.42亩。占用林地森林分类为一般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三级,林种为防护林。已占林地原有植被已被损毁,林业种植条件已被严重毁坏。
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重庆市南川区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缴纳生态修复基金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耕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运伟
2017年5月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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