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谭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
取保候审,2016年7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9月9日、11月24日分别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0月9日、12月23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分别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2017年1月20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被告人谭某某为感谢张某某(另案处理)帮自己办理了重庆市开州区**镇房屋复垦事宜,明知张某某不符合申请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条件,仍主动帮助张某某获取了残疾证、虚假的户籍信息、租房协议、务工证明等。2012年2月左右,被告人谭某某帮助张某某向重庆市开州区**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重庆市开州区**局提出低保申请,并审核通过,致使张某某于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骗取低保共计人民币25725元。
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谭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张某某向重庆市开州区**局退出人民币257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租房协议、残疾人证信息等;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满某某、唐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残疾证、户籍印章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莉
2017年2月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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