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第五法庭落户重庆,并于2016年12月29日正式揭牌成立。第五巡回法庭管辖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省区市有关案件,并明确提出,刑事申诉案件由巡回法庭进行审理!此外,巡回法庭实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直接审理案件,这意味着,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及家属不必上京,在重庆即可进行申诉,并由大法官亲自办案!智豪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大量刑事申诉案件,其中部分案件为重庆乃至全国影响较为重大的案件,对刑事申诉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敬请来电或来所免费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5)刑监字第58号
原审被告人张威故意伤害一案,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8日作出(2002)阜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
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威有期徒刑十五年。2009年11月25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在再审期间,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裁定撤销该院(2002)阜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准予阜新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10年1月4日,阜新市人民检察院以张威犯故意伤害罪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19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阜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威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张威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2011)辽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威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辽刑监字第00152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其申诉。
张威以2002年其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执行刑罚期间经三次减刑后于2010年6月29日被释放,同年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还是基于同一事实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但在判决执行的刑期中对其已经三次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六年二个月未予扣除,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对其刑期执行起止时间的部分,对其依法释放,恢复人身自由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张威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本案再审期间,中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辽刑一终字第67号维持第一审对张威刑期执行起止时间部分的刑事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